旅游者評價權不應被“下架”

    發(fā)布時間:2020/10/29 12:36:47 來源:中國旅游報

    如今,很多旅游者喜歡在出游過程中或是返程之后,將自己或朋友對于旅游經營者的服務、產品的體驗發(fā)布到在線旅游經營者的評價系統(tǒng)。旅游者的這種評價行為大致可以起到三方面作用:一是作為其他旅游者決策的參考,并對旅游經營者形成有效監(jiān)督;二是可以讓旅游經營者知曉自己的長項與短板,不斷提升服務質量;三是有利于促進旅游市場良性競爭,實現旅游市場的優(yōu)勝劣汰。

    鑒于旅游者評價的積極作用,《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三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,不得擅自屏蔽、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,不得誤導、引誘、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,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?!边@一規(guī)定是有關部門針對不良商家人為刪除“差評”的行為做出的禁止性舉措,也是確保消費者監(jiān)督權、促進網絡交易市場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。

    喜愛好評、厭惡差評是人之天性,更是商家持續(xù)發(fā)展的本能。商家對差評感到不舒服進而希望將其刪除、屏蔽的想法固然可以理解,但消除差評的正確做法應當是有則改之、無則加勉,不斷補齊自身短板、永續(xù)完善提升自我。這才是企業(yè)持續(xù)經營、健康發(fā)展之道。

    上述案例,從表面看是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行為,其實質是對旅游者評價的“刪除、屏蔽”。這種下架行為,不僅侵害了旅游消費者的監(jiān)督權,還違反了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相關部門、機構應當依法治理,同時對在線旅游評價的相關制度進行完善。

    一是完善對于旅游消費者的保護制度。在網上給差評,和在現實中舉報的性質類似。近年來,各地紛紛采取措施保護舉報人,以免日后遭受報復。同樣,在線旅游經營中也應對做出差評的旅游者予以保護。旅游者給出差評,往往意味臨著個人電話、住址等信息“被公開”。盡管旅游者在線購買旅游服務,也需要向商家提供個人信息,但是在給出差評時,有關部門應采取技術手段,確保旅游者可以匿名差評,防止因個人信息泄露引發(fā)的“被報復”風險。

    二是完善在線旅游經營者被惡意差評的救濟制度。一個差評,無論客觀與否,毀掉的可能是在線旅游經營者幾個月的努力。正因為如此,在線旅游經營者才會如此介意差評。實踐中,不乏旅游者因與在線旅游經營者一言不合就通過評價系統(tǒng)發(fā)布差評的情況。而此時,在線旅游經營者往往出于種種顧慮不敢在網上正面回應。要消除在線旅游經營者對差評的芥蒂,有必要完善評價機制,明確惡意差評的認定標準,可以通過買家的交易情況、是否有習慣性差評記錄、提交差評時的理由、是否存在同業(yè)競爭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,以此理順在線旅游經營者被惡意差評的救濟渠道。同時,對惡意差評者要堅決查處、嚴厲打擊,提高其違法成本,將“職業(yè)差評師”驅逐出旅游消費者的隊伍。通過完善制度,讓差評真正成為促進在線旅游經營者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的利器。

    徒法不能以自行。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在線旅游企業(yè)規(guī)范運營,貫徹“不得刪除、屏蔽差評”之規(guī)定,既需要在線旅游經營者的自律,也需要廣大旅游者依法理性發(fā)布評論,更需要相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積極作為、嚴格執(zhí)法。(作者單位: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(guī)研究中心 作者:王天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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